您的位置:首页 ->> 台湾论衡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 
中评月刊:“法理台独”现实危害需密切关注

http://www.CRNTT.com   2024-05-27 00:01:26  


 
  在分离主义语境下,通过法律制度塑造民众认同和国际认知是一个持续地说服过程。“如此理解主权或许是有用的:主权是声称享有主权的主体为说服它的听众——内部的以及外部的——接受它享有权威的事实,而从事的一种持续的言语行为。”这一说服过程的结果既取决于内容是否具备明确性和说服力,也取决于说服行为是否持续、有力,“主权主张必须在言辞或象征行动中——例如颁布立法或采取其他构成现代治理的众多行为——得到不断重复。”⑱

  从这个意义上说,“台独”由一种思想状态、政治主张转化为制度安排的过程,同时也是“台独”分裂势力试图使台湾民众和国际社会接受“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这一信念的说服过程。通过广义的“法理台独”活动,“台独”分裂势力得以在台湾地区的“法律体系”中解构一个中国原则、建构“台湾国家外观”,从而持续地向台湾民众和国际社会传达“台湾独立”的欺骗性信息。广义“法理台独”活动所传达的信息包括两条互补的内容:其一,台湾正逐步或已经在其“宪法”“法律”“条约”“协定”中单方面解构一个中国原则,即放弃“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两岸必将统一”的主张。其二,台湾正逐步或已经在其“宪法”“法律”“条约”“协定”中将“中华民国”或“台湾”塑造为一个区隔于中国大陆的、具有“领土”“政府组织”“人民”“统治权”等“国家要素”的异质性实体。上述信息的欺骗性在于,一个中国原则并不会因“台独”分裂势力的单方面解构而失去效力,台湾客观上并不具备也不可能取得“国家资格”,因此与其说“台独”分裂势力通过“法律”确认了“台湾独立”的“事实”,不如说“台独”分裂势力凭空建构出一系列“国家外观”。换言之,广义的“法理台独”所实现的只是两种虚假的“法律外观”之间的转化,从作为“代表全中国的中华民国”转向“台湾国家”。

  综上所述,广义的“法理台独”除了构成导向狭义“法理台独”的先导性步骤外,还会持续误导台湾民众的国家认同和国际社会对台湾地位的认知。因此,不能认为“台独”势力没有突破狭义“法理台独”底线、“法理台独”在当下就不存在现实危害。充分识别、批判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单方面解构一个中国原则、建构“台湾国家外观”的各种活动,是中国夯实和平统一的民意基础、维护和平统一前景的必然要求,也是统一后实现台湾同胞认同层面的“去台独化”与“再中国化”以确保台湾长治久安的基础性工作。

                       四、结论:揭露伪命题,重视真问题

  至此,可以对“法理台独”何以构成最具危险性的“台独”分裂形式作出回答:一方面,“法理台独”的危害性,并不在于“台独”分裂势力能够通过单方面的“修宪”等活动在法理上使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这不仅在客观上,而且在法理上,均是无法达致的目标。对此,针对“台独”分裂分子所采取的各种“法理台独”分裂活动,我们应当大胆揭露,坚决批判,刺穿其虚伪面纱。另一方面,我们同样要认识到,“法理台独”带来的现实危害极大。狭义的“法理台独”虽然不会即刻产生使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法律效果,但是客观上仍然会提供国家分裂的前提性要件,并使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而作为狭义“法理台独”先导性活动的广义的“法理台独”活动,则会持续误导台湾民众国家认同和国际社会认知,为祖国统一进程制造障碍、为“台独”分裂活动和外部干涉活动制造借口。这意味着,我们在与“法理台独”斗争的过程中,要瞄准目标,抓住要害——不仅要反对和遏制那些传统意义上可能导致最终分裂的标志性活动,更要警惕那些实际上造成重大危害的隐性活动。总之,既要坚定台湾属于中国的法理事实不因“台独”分裂势力单方面改变的立场,又要对“法理台独”的现实危害保持警惕,在统一前、统一后做好必要的认识和准备工作。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