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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津:两岸统一不影响日本船舶通行台海

http://www.CRNTT.com   2022-10-11 00:07:36  


 
  按照《公约》,沿海国从海岸线往外依次可以确定内水、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其中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遵照《公约》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国内法明确规定中国领海的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12海里,毗连区的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24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据此,中国有权分别以大陆沿海及岛屿和台湾岛及其附属岛屿为基础确定领海基线的基点并划定领海基线,由两岸向海峡中心线延伸,依次划定内水、领海、毗邻区与专属经济区。对于台湾海峡内的内水和领海,中国享有主权;对于专属经济区,中国则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同时也尊重其他国家在相关海域的合法权利。需要指出的是,因台湾海峡最窄处约70海里,远远超过了“两岸领海宽度之和”(24海里),同时由于海峡最宽处约为220海里,远远小于“中国专属经济区宽度的两倍”,因而在海峡内部没有公海,只有一条贯穿整个海峡的属于专属经济区的航道,且这个航道的宽度及其所涉水域面积较大。

  那么,台湾海峡内的航行制度究竟如何呢?虽然《公约》规定“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原则上应适用过境通行制度,但由于台湾海峡的特殊地理水文特征,其应被归于适用过境通行制度的例外情形。从《公约》规定看,适用该制度有四种例外,其中之一是“如果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本部分不适用于该海峡;在这种航道中,适用本公约其他有关部分其中包括关于航行和飞越自由的规定。”如上所述,在台湾海峡内有一条贯穿整个海峡的属于专属经济区的航道,且众所周知该航道适合航行,所以台湾海峡不适用过境通行制度,而应根据海峡内部的不同海域适用不同的航行制度。按照《公约》规定,非沿海国船舶在沿海国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也明确规定,外国非军用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而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则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中国政府将在中国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利的船舶限定为非军用船舶,并要求外国军用船舶进入时履行批准手续,这符合《公约》规定,也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国内法和航行实践中的领海航行制度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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