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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办答中评:重要数据出境须监管

http://www.CRNTT.com   2021-08-25 00:02:04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局长孙蔚敏(中评社 张爽摄)
  中评社北京8月25日电(记者 张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局长孙蔚敏在国务院例行政策吹风会上回答中评社提问时表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评社问,相关部门将如何做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的重要数据出境监管?对于运营者来说,需要履行怎样的责任和义务?

  孙蔚敏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37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孙蔚敏说,今年以来,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涉及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制度作出了延续性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31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0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网信部门规定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估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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