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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美惠:两岸应加强司法合作有效打击犯罪

http://www.CRNTT.com   2015-08-23 00:11:27  


 
  我方侦查主体系指检察官,检察官依法得指挥警察侦办刑案,并有权主导侦查行为之开展与运用强制手段,司法警察并不具强制处分权,仅处于协助侦查地位,而大陆方面公安机关与检察系统,均属平行侦查主体,均具有独立刑事侦查权,可立即采取逮捕以外之任何强制措施,立即获得成效。因此,台湾警方与大陆警方交涉或交换情资时,应考虑是否违反“侦查不公开”原则,然倘完备相关法律程序,又恐失去先机,徒劳无功,侦查体系差异,影响打击犯罪成效。建议参照大陆刑事诉讼法系以公安为侦查主体之现实运作考虑,建构双方联系窗口为当。此外,建议我方法务部应持续积极规划及协调国内司法警察机关及司法院,尽快与对岸公安、检察、法院及司法部门持续展开事务性工作会谈,律定调查证据取得方式,提升境外调查取证效率,才能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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