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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法理台独”现实危害需密切关注

http://www.CRNTT.com   2024-05-27 00:01:26  


 
  (二)台湾不可能取得“国家资格”:“单方独立宣言”非法、无效

  “法理台独”之目标不可能实现的第二个原因在于,即使台湾当局通过“域内法”修改等形式单方面宣布“独立”,也并不足以使台湾地区取得“国家资格”。台湾当局以任何形式发表的“单方独立宣言”,都是非法的、无效的。形成这一判断的原因有二。

  第一,根据国际法学说,在试图分离的主体未建立起实效统治的情况下,“单方独立宣言”本身无法产生使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法律效力。国际法学者劳特派特认为,要实现从一个现存的国家中分裂出来成立一个新的国家,必须满足充分的事实条件,即这个国家的母国已彻底放弃反对分离的任何努力,或母国已彻底不具备将分裂出的新国家重新统一的实力。⑪就台湾问题而言,中国政府从未放弃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及其分裂活动,并一直秉持推进祖国完全统一的基本方针,且这些方针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反分裂国家法》上升为法律层面的国家意志。一旦台湾单方面宣布“独立”,中国政府必将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因此,台湾根本不可能仅凭所谓“单方独立宣言”取得“国家资格”。

  第二,台湾单方面宣布“独立”也将因涉及违反国际强行法而不产生分裂中国的法律效力。“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是国际法上的一项一般法律原则。世界各国和联合国组织的实践表明,一个非法建立起来的实体即使取得实效也不足以被认定为国家。⑫国际法虽然并不禁止单方分离行为本身,但是禁止一国通过非法侵略或干涉内政的方式分裂他国领土。在台湾问题上,外部势力干涉是“台独”分裂势力日益猖獗不容否认的背景。从这个意义上说,倘若台湾宣布“独立”,鉴于以美国为代表的外部势力长期以来从事加强与台湾官方往来、策动对台军售、加深军事勾连等干涉行为的事实,有关国家对造成台湾单方面分离的状况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进而,台湾单方面宣布“独立”本身即构成外部势力严重违反国际强行法的结果,这一不法状态不能产生使台湾取得“国家资格”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无论从实效性还是合法性的标准看,单方面宣布“独立”并非取得“国家资格”的充分条件,台湾不具备也不可能取得“国家资格”,不能认为台湾对自己的“宪法”“法律”做了特定的修改就能实现“台独”的目标。因此,从目标意义上看,“法理台独”注定是一个无法实现的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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