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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专论:依法惩独 以防台湾局势彻底失控

2024-06-30 00:14:17
国台办与相关部门于6月21日下午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
  中评社北京6月30日电(评论员 乔新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法律条文包含了两个法律规范,一个是分裂国家罪;一个是煽动分裂国家罪。司法实践中,刑法是一般性的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2024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的通知(简称通知),旨在解决刑法适用的问题。既没有扩大解释,也没有限制和缩小解释,而是针对台湾问题,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

  这充分说明反对“台独”已经从政治层面进入法律层面,严格依照刑法和《反分裂国家法》的规定,依法解决台湾问题。五个部门出台的意见,超出了传统司法解释的范畴,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一步阐释中国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原则。

  首先,罪刑法定的原则。解决台湾问题,大陆坚持和平统一的原则,至今方针没有改变。但是,台湾岛内形势已经发生变化,“台独”分子嚣张气焰,促使大陆方面不得不考虑,如何真正“维持现状”,防止“台独”势力狂飙突进,外部势力插手干预,从而使台湾地区局势彻底失去控制。

  解决问题的方法就在于,通过法律手段,明确罪与非罪,为“台独”分子划定红线。如果“台独”分子跨越红线,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此前大陆方面已经为解决海峡两岸关系问题,明确了底线。在制度上坚持“一国两制”,在行动上争取“和平统一”,坚决反对“台湾独立”,反对“两个中国”,反对“一中一台”。

  但是,现在看来,“台独”分子冥顽不化。如果继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要求他们不要违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显然是对牛弹琴。在这种情况下,充分依靠法律,惩治犯罪分子,对于稳定台湾岛内的和平稳定,降低海峡两岸的紧张局势,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政治上的底线,到法律上的红线,大陆方面警告“台独”分子,必须考虑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大陆方面此举同时也是警告境外势力,如果插手干涉中国台湾事务,中国将依照法律规定解决台湾问题。

  在解决台湾问题上,大陆始终保持足够的耐心。中国充分意识到,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必须脚踏实地,审时度势,不能被境外势力牵着鼻子走,更不能被台湾岛内的“台独”分子打乱现代化进程。但是,如果“台独”分子认为自己有机可乘,可以充分利用复杂的地缘政治关系和东亚地区的形势,达到实现独立的目的,那么,大陆方面必将针对“台独”分子,依法采取惩治措施。相关部门出台的意见,具有针对性,是典型的“定点打击”。对于广大台湾同胞而言,只要瞭解红线,拒绝被“台独”分子绑架,就不会因为惩治犯罪分子而受到牵连。

  其次,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台湾岛内的政治形势非常复杂。“台独”思潮由来已久。不同历史时期,“台独”主张的指向性不同。台湾岛内的“台独”分子,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政治主张。即使在台湾民进党内部,“台独”主张也有差异。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惩治犯罪分子,既要宽严相济,同时又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台独”顽固分子主动放弃“台独”分裂立场,不再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并采取措施减轻、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扩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对涉嫌数个罪名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此次相关部门发布的通知,只不过是为了贯彻落实刑法的有关规定,并不是涉及台湾法律制度的全部。《反分裂国家法》是反对分裂的基础性法律文件。此次相关部门发布的通知,则是具体实施法律的行为规范。除此之外,涉及台湾的法律文件数百件,其中既有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同时又有各地出台的保护台湾同胞及其亲属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相关部门发布的通知针对极少数从事台独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对那些曾经说过什么或者做过什么的台湾同胞可以既往不咎。只要他们痛改前非,以民族大义为重,坚定地反对“台独”,其合法权益仍然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最后,明确缺席审判原则。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缺席审判“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或者由近亲属代为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这就意味着不管“台独”分子身在何方,只要涉及犯罪,被司法机关提交审判,都难以逃脱法律制裁。犯罪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难逃覆灭的厄运。通知强调,“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国依法惩治分裂国家犯罪分子。一旦追究“台独”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中国一定会通过各种渠道,向欧洲联盟表明中国的立场,强调中国坚持依法审判,要求相关国家配合中国,将犯罪分子缉拿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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