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传真
2008年7月号,总第1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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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台事件的本质与台湾的两种处理结构
翁明贤(台湾)
淡江大学国际事务与战略所副教授
前国安会谘询委员
  前言

  六月十日一艘台湾籍的海钓船“联合号”,在钓鱼台海域被日本海上保安厅的一艘巡逻艇撞沈,中国外交部对此事件反应快速,当天上午立即由发言人秦刚发表看法,他表示对此事严重关切和强烈不满,用字遣词相当强烈。但台湾的“外交部”仅表示至感遗憾、关切,没有抗议,也没有求偿,十一日还强调避免损及对日友好关系。六月十二日台湾民意高度反弹,台湾的“外交部”也祇继续表达严正立场,不抗议,但在国安会发现情况失控后,当天下午才由“总统府”表达严正抗议、求偿。

  在台湾“总统府”强硬的“严正”表态后,“总统府”要求海巡署采取强力作为,立院外交及国防委员会就顺水推舟,要求军方出动军舰搭载立委出海考察护渔兼宣示主权,但即使大家心中都相当清楚这项行动作秀成份居多,不过基于民意、渔民生计与国家利益,这场秀不得不演。

  可以说整个事件的发展,台湾方面反应显得慢半拍,但由软到硬的过程所显示作秀的成份,其原因正是显示台湾政府在对日态度上蓝绿意识结构的影响所致。当然这个意识结构从蓝绿来看,绿营所呈现的“联日反中”,以及蓝营的“联中抗日”结构,两种意识结构的激荡,反而在相互激荡中,擦出出人意表的火花。

  问题的性质
    
  国际间任何领土主张的争议,都是基于国家主权的立场与主张。这里面,有的是因为单纯的领土归属问题,有的是因为天然资源蕴藏的问题,也有的是因为地缘战略重要性的问题。但是它们的争论基础或者说立足点,都是基于独立国家对主权的坚持与维护,也是一个单纯的国际法问题,必须从国际法的观点与程式来解决。钓鱼台的问题,当然是主权争议的问题,是一个国际法的问题,也必须经由国际法的程式来处理与解决。

  然而,钓鱼台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领土主张,它还具有一个特殊的性质,在根本上影响着这一个主权争议的处理方式与过程。这个特殊的性质,起因于台湾内部政治上的蓝、绿结构。蓝、绿意识,在对日问题上有着不同的情结与态度,当然是基于历史的经验与记忆,但是蓝绿两者却在更为强烈的“中国意识”差距下,转化并强化了对日问题的情结与态度。因此,无论蓝色政权或绿色政权,在对日问题上的政策与态度就呈现了一定程度的差异,直接影响了其对日问题处理的态度与方式。

  同时,由于台湾内部对日政策的差距,已经无可避免的呈现台湾对中国大陆在情感上的偏好,这就使得台湾的对日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联系着中国大陆。中国大陆即使无意对日提出自己的领土主张,在上述情况下也必然将谨慎的介入并作适当的反应。

  再从问题的结局来看,任何事关领土主权的争议,无论何种态度与方式,其解决方法最后都离不开国际法的规范与限制范围,但是其最终结果却是由国家的实力与国际权力结构来决定。台日之间的钓鱼台事件争议,当然也脱不了由国家权力所决定的方式与结果。然而,正是因为钓鱼台事件具有特殊的性质,它离不开中国大陆所扮演的角色意涵,才必然会形成大陆在此一事件最后结局中的影响力量。

  从这些关联性来看,台日之间的钓鱼台事件,也成为中国大陆无法缺席的事件,并可能在其最后结果中扮演关键性的影响力。这种错综纠葛的性质,就是台日之间钓鱼台事件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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