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论衡
2008年10月号,总第1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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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和平发展基础协定》刍议
张亚中(台湾)
台湾大学政治学系教授
  前言

  胡锦涛先生在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中,对于两岸关系提出规范性的谈话称,“我们郑重呼吁,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协商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达成和平协定,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局面。”马英九先生也不止一次表示,希望两岸之间能够签署“和平协定”。

  做为一位关心两岸和平发展的学者,应中国评论社的邀请,尝试为未来的两岸和平发展框架,也就是和平发展协定撰写一草案,以就教国内外学者专家。本文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所拟《两岸和平发展基础协定》(以下简称《基础协定》)本文,二是对于《基础协定》性质的看法,三是作者对于所拟《基础协定》所做的说明。

  一、所拟《两岸和平发展基础协定》本文

  协定当事双方认知到整个中国自一九四九年起处于分治状态,但仍同为中华民族一分子之事实,鉴于彼此对促进民族和平与发展之共同责任,意识到两岸同属整个中国、彼此相互平等是和平之基础条件,也瞭解到双方以统合方式经由共同体之建立是共同发展之基础路径。

  基于两岸人民之利益,创造两岸合作条件之愿望,爰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两岸同属整个中国,彼此均无意从整个中国分离,并承诺不分裂整个中国、共同维护整个中国之领土主权完整。

  第二条
  两岸在平等之基础上,发展彼此间正常之关系。

  第三条
  两岸同意,尊重对方在其领域内之最高权力,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国际上代表对方,或以对方之名义行为。双方均尊重对方之内部宪政秩序与对外事务方面之权威。

  第四条
  两岸同意,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对方,完全以和平方法解决双方之歧见。

  第五条
  两岸决定在双方同意之领域成立共同体,以促进彼此合作关系。

  第六条
  两岸同意,双方在国际组织中彼此合作,双方在国际组织之共同出现并不意涵整个中国之分裂,并有责任共同维护中华民族之整体利益。

  第七条
  两岸同意互设常设代表处。设置代表处之有关实际问题,将另行补充规定。

  本协定须经批准,并自交换有关照会之日后生效。

  签署人:
  北京中国○○○    台北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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