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国性国家安全法律的适用情况不明朗
《香港国安法》与全国性国家安全法律建立衔接、兼容以及互补关系,在学理层面与实践层面,均存在一定的难度。一方面,除《香港国安法》外,其他全国性国家安全法律并未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因此不能在香港直接产生法律效力。香港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一国两制”重要基石之一是实施与内地不同的法律制度。倘若仅仅依据《香港国安法》应与国家有关法律实现衔接、兼容和互补这一原则与要求,硬性地促使两地法律的对接,便有可能为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的实施“开后门”,进而对“一国两制”的制度框架造成伤害。
终审法院在“吕世瑜终审法院案”中对相关的衔接、兼容以及互补要求进行“否定性”适用之后,却并未明确指出《香港国安法》应当与哪些具体的全国性国家安全法律达成衔接、兼容以及互补,也没有阐述要通过何种方式、途径实现上述的关系。正因如此,从司法实务操作的层面来讲,《香港国安法》与相关的全国性法律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仍属空白状态,有待在后续的案件审理过程中逐步明确。也许我们对终审法院的期待过高了,也许法律的“衔接、兼容以及互补”对终审法院提出的要求太高了。
(三)在解释《香港国安法》时接受“外部材料”
如前所述,基于国家安全本质上属中央事权这一前提,《香港国安法》应当与相关全国性国家安全法律保持内在精神一致性和保持“衔接、兼容和互补”的关系。在普通法解释原则下,法院为确定法律条文含义而参考外部解释材料(立法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如法律草案、立法报告、议会辩论等等)的做法已为司法实践所确立。这些外部解释材料亦包括争议法律制定前或期间形成的相关法律,特定情况下应包括之后形成的直接相关法律。因此,虽然大部分全国性国家安全法律基于《香港基本法》安排不在香港直接适用,但它们按照普通法解释原则,仍可作为解释《香港国安法》的外部解释材料。对《香港国安法》的解释,法院在穷尽本地法律资源(包括普通法)之后,不应排斥参考相关全国性国家安全法律,而是可以通过普通法解释方法,利用直接相关的具说服力的辅助材料,促成法律之间的“衔接、兼容及互补”的有机联系。
然而,在上述原则框架下,如何运用全国性国家安全法律解释《香港国安法》仍需解决若干实质性问题:首先,这些法律是否具有“可采纳性”﹙admissibility﹚?〔23〕其次,如果“可采纳”,其作为外部解释材料的具体适用目的为何?最后,在解释过程中应如何权衡这些法律的权重(weight)?〔24〕就立法前期或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或材料而言,多个案例已经裁定立法前的法律因可以确定立法前的法律状态、法律发展、以及立法机关希望通过新法律达至的法律改革等而可以成为法院应参考的外部解释材料。〔25〕同样,若现时的法律意义不明,法院也可以运用后来的法律以协助诠释法律的意思。〔26〕
若上述普通法原则成立,则意味着虽然香港本地法律不应直接将《香港国安法》与非《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进行直接“衔接、兼容及互补”的规范整合,但仍可依据普通法解释原则,将这些全国性国家安全法律作为辅助性外部材料来协助理解《香港国安法》。这种解释方法不仅能够部分解决两地法律协调问题,更能将解决方案建立在普通法原则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通过普通法解释框架,可以更系统地处理全国性国家安全法律在香港司法体系中的“可采纳性”及权重问题,从而实现更精细化的法律适用。〔27〕
﹙四﹚《香港国安法》与本地法律的衔接尚待进一步完善
从《香港国安法》过往的司法实践经验来看,香港法院切实通过适用普通法诠释方式,为《香港国安法》补足不完整罪和从犯罪,并且利用香港本地法律和普通法案例协助《香港国安法》的量刑工作,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效果也较为显着。
虽然本文未按照时间顺序对《香港国安法》与本地法律的衔接、兼容及互补展开分析,但从《香港国安法》的具体司法案例能够总结出,香港法院的司法实践经历了一个明显的学习演变过程。从一开始着重践行《香港国安法》的字面含义,逐渐转变为注重结合香港本地法律中的人权和自由保护,最终构建起一套既能切实保障国家安全,又能在香港法律框架下实现人权和自由保护的平衡的法律体系。
即便香港法院曾尝试将天平的重心放在人权及自由一侧,相关案例也有可能因成文法修订而被改变结果。比如,在终审法院批准黎智英聘请海外大律师为其在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中进行辩护后,〔28〕香港立法会在短短5个月零14天内就修订了《法律执业者条例》的相关条款,〔29〕大幅增加了涉及国家安全案件的当事人聘请海外大律师的难度,实际上变相推翻了香港法院原本作出的判决。
相反,在近期的《香港国安法》相关案件中,香港法院开始更为积极地运用香港本地法律中的人权与自由保障条款,以及普通法的诠释原则,力求重新调和国家安全保障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这种做法不仅契合普通法诠释法律的典型模式,更在国家安全保障与人权保障之间实现了更为合理的平衡。
五、展望
随着《香港国安法》所涉大部分案件得以妥善解决,香港逐步实现了“由乱达治”过程。在这一进程中,香港构建起了回归之后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并依据该体系作出了一系列司法判决。在此期间,香港法院不断探索香港本地法律与宪法以及全国性国家安全法律之间的衔接、兼容和互补关系,同时也致力于寻求国家安全保障与人权保障之间的恰当平衡。上述探索虽成果表现不一、推进方式各异,且过程中偶有波折与挑战,但它对于香港司法界乃至整个香港社会而言,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为香港在“一国两制”框架下明确普通法的定位,以及深入探究香港法律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和思考方向。
今天香港已经迈入“由治及兴”阶段。展望未来,如何深入认识与准确把握香港本地普通法法制与中国内地法制的关系,达成二者既保持差异,又能实现恰当的衔接、兼容与互补,无疑是香港法律界和法学界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香港国安法》的实践经验虽仅聚焦于少数国家安全法律领域,但其在实施过程中所遵循的原则与采用的做法,相信会为日后香港法律与中国内地法律在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等方面提供重要借鉴。
本研究报告属于香港城市大学研究项目PJ9239067之阶段性成果之一。
注释:
〔1〕沈春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2020年6月1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2〕刘林波:《论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的“衔接、兼容、互补”》,载《紫荆论坛》2024年4月26日。
〔3〕朱国斌、冯柏林、张梦奇:《香港基本法第23条立法史论》,香港城巿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19至24页。
〔4〕同上,第三章。
〔5〕孙成:《国家宪法在香港实施问题研究》,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2021年版,第8至17页。
〔6〕参见罗天恩:《香港回归以来本地法院在港实施国家宪法的司法实践》,载《紫荆论坛》2022年10月11日。
〔7〕《香港国安法》第2条。
〔8〕同上,第8、41、42、45条。
〔9〕同上,第5条。
〔10〕同上,第42(2)、41(4)、44、46、47条。
〔11〕《香港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
〔12〕《香港国安法》第47条。
〔13〕朱国斌:《以“正在进行时”织密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网》,载《紫荆》2024年6月26日。
〔14〕截至目前,在中国内地业已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中,约200部涉及国家安全问题,45部与国家安全直接相关,其中9部法律构成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主干与基础,它们是:《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分裂国家法》、《反恐怖主义法》、《反外国制裁法》、《网络安全法》、《核安全法》、《生物安全法》以及《数据安全法》。
〔15〕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v. Chong Fung Yuen (20/07/2001, FACV26/2000) (2001) 4 HKCFAR 211, [2001] 2 HKLRD 533, para. 6.1.
〔16〕Tong Ying Kit v. HKSAR (21/08/2020, HCAL1601/2020) [2020] 4 HKLRD 382, [2020] HKCFI 2133, para. 49.
〔17〕Ashika Ranjan, Literal Rule of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Latest Trends, 4 Indian JL & Legal Rsch 1 (2022).
〔18〕HKSAR v. Ng Gordon Ching Hang and Others (30/05/2024, HCCC69/2022) [2024] HKCFI 1468,第47至48段。
〔19〕Bokhary, Kemal, et al., Archbold Hong Kong 2023.: Criminal Law, Pleadings, Evidence and Practice, Thomson Reuters Hong Kong Limited trading as Sweet & Maxwell, 2022.
〔20〕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锺翰林 (23/11/2021, DCCC27/2021) [2021] HKDC 1484。
〔21〕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蔡永杰 (09/02/2023, DCCC801/2021) [2023] HKDC 214。
〔22〕见Cross, I. Grenville, et al, Sentencing in Hong Kong, LexisNexis, 10th Edition, 2022。
〔23〕根据普通法原则,法院应采纳所有公开,而它认为有关及可靠的外部解释材料。见Bailey, Diggory et al. Bennion, Bailey and Norbury on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Ed. by Michael Anderson, James George, and David Feldman. seventh edition. London: LexisNexis, 2017. Print, 第24.2段。
〔24〕同上,第24.1段。
〔25〕同上,第24.5段。
〔26〕同上,第24.19段。
〔27〕有关区分相关全国性法律的“可采纳性”及权重问题,参见Zhu, Guobin Zhu & Shiling Xiao, “China-made national security law applied in Hong Kong’s common law courts: choice of interpretative approaches, Asia Pacific Law Review, Vol. 32 (2024), No. 2, pp. 524-548, DOI: 10.1080/10192557.2024.2323808。
〔28〕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imothy Wynn Owen Kc, Bar 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 (28/11/2022, FAMV591/2022) (2022) 25 HKCFAR 288, [2022] HKCFA 23.
〔29〕《法律执业者条例》第27B至27F条。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5年10月号,总第334期,P11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