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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调解院与香港:共赢、挑战与未来发展
http://www.CRNTT.com   2025-12-04 15:36:44


 
  (二)国际调解院是香港更好融入国家发展战略的新机遇

  国际调解院落户于作为“一带一路”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关键节点和经贸枢纽的香港,不仅可以为香港带来更广泛的经贸合作,而且将使香港更好融入“一带一路”倡议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

  国际调解院促使香港更好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自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中国已与150多个国家、30多个国际组织签署了“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但“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经济发展比较落后,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水平较低,中国与沿线部分国家的经贸合作制度化水平较低,使“一带一路”面临复杂的国际投资和贸易环境,发生国际商事纠纷的可能性较大。由于“一带一路”缺乏统一的争议解决机制,沿线各国多青睐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来解决相关争议。②

  如今国际调解院落户香港,将推动香港构建以“仲裁+调解”的“一带一路”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主要场所,为香港带来多方面的发展机遇:一方面,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调解院具备更稳定的组织架构和明确的运行规则,以平等协商解决争议、以公平普惠摒弃零和博弈,促使“一带一路”实现合作共赢,为香港带来更多法律服务、经贸、金融、物流需求,引进、吸收更多国际组织及学术机构的合作项目及配套设施进驻,加强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另一方面,国际调解院发展了国际组织的组建架构和运行规则,意味着香港需要积极进行资源整合与人员配置,为国际调解院的组建和运行提供相应的设施和服务,承办更多国际会议、学术研讨、专业培训活动,带动相关行业持续发展,不仅能够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强化“一带一路”国际经贸合作和文化交流,而且进一步夯实和扩大香港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构建服务亚太、面向全球的多元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调解院将促进香港更好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首先,粤港澳大湾区正加速商事调解规则衔接,国际调解院可以为大湾区实现粤港澳三地调解机制对接提供参考。其次,粤港澳大湾区可以借鉴国际调解院的组织体系与运营模式,统筹整合大湾区调解资源,构建稳定可持续的调解组织。再次,国际调解院吸收、汇聚世界各地优秀调解人才,在调解员培养、选拔、资格互认方面拥有丰富经验,为三地构建调解员培养与交流机制提供范式。总之,国际调解院的成立将推动粤港澳三地跨境商事调解的发展,共同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赋能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协同发展。

  (三)国际调解院是香港加速实现由治及兴的新机遇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国际法律服务是服务贸易中商业服务的一个分部门。法律服务对经济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不仅意味着一种产业形态,也表明所在城市乃至所属国具有良好的法律和商业环境,这对于这些城市及所属国经济的发展都是有利的。③

  以英国为例,英国是全球第二大法律服务市场,也是欧洲最大的法律服务市场,其在西欧法律服务费用总收入中占三分之一。④法律服务是英国金融及相关专业服务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整个经济的增长提供支撑。2023年,法律服务活动的总收入增至471亿英镑,该行业为英国经济贡献了370亿英镑,占英国实际总增加值(Gross Value Added, GVA)的1.6%,并实现了76亿英镑的贸易顺差。⑤而伦敦被认为欧洲的“法律之都”并非因为它是众多国际组织的驻在地,而是作为国际商事争议尤其国际海事争议的解决场所。据HFW(即国际知名的夏礼文律师事务所)的报告显示, 2019年超过80%的国际海事仲裁案件是由在伦敦的仲裁机构受理的,2020年其继续保持了作为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的地位,2022年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收到了大约1807份新的海事协议仲裁,高于2021年的1657份,是HFW自2016年开始其海事仲裁数量统计以来的最高水平。⑥

  国际调解院落户香港,有助吸引世界各地人士来港以调解及其他方式解决争议,不仅可以加强香港作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还可以为香港吸引更多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学术机构进驻,进一步巩固香港的国际地位和知名度。国际调解院将为香港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如调解员、翻译员、研究员和行政人员等,并吸引国际法律专业人士和学者来港,有助推动法律实务、研究和国际司法合作的发展,加强香港的国际法律网络,而且将吸引更多国际会议和展览等相关活动在香港举行,继而促进酒店、餐饮和运输物流等其他行业的发展。⑦

  国际调解院将是香港加速实现由治及兴的重要契机,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公正法治、国家支持等重要因素的推动下,未来香港将迸发出更强大的国际竞争力。

  三、国际调解院落户香港后面临的挑战与应对

  国际调解院与香港是相得益彰的关系,但目前面临着地缘政治和调解自身存在的诸多挑战。

  (一)地缘政治的挑战与应对

  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刻演变,美国视中国为主要竞争对手,推行对华全面遏制政策。2019年“修例风波”发生以后,美国加紧干涉香港事务,通过了《香港人权与民主法》《香港自治法》等,单方面取消香港单独关税区地位,对治港官员和在港企业实施制裁等;限制美国投资者及企业在港投资经营,出台各种涉港人权报告,利用政治经济双重压制,制造舆论破坏香港的营商环境和外国投资者及企业对香港的信心。

  《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签署后,美国诬称中国“利用国际组织来推行全球审查制度、限制基本自由、使其本国企业获得优势”。⑧

  应对地缘政治的挑战,中国应保持战略定力,按照自己的节奏,发展各项事业。只有自身发展强大了,才能从容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国际调解院在创建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依照《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等法律文件办事,吸引更多国家签署并批准《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提升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调解院的积极性,充分保障国际调解院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二)调解自身存在的问题将影响国际调解院的运行效率

  作为解决国际争议的方式之一,调解是一种新生事物,自身仍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之中。尽管地缘政治对国际调解院的有效运作可能产生消极影响,但国际调解院面临的最大挑战或许是和解协议⑨的执行问题。根据《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和解协议”是当争议各方通过本公约项下的调解就解决全部或部分争议的和解条款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调解充分尊重当事方意愿,所有程序以当事方自愿为基础。不同于仲裁、诉讼等传统争议解决方式,各国法律鲜有直接赋予和解协议法律强制执行力。和解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是调解的共同特征和弊端,这严重制约了争议当事方诉诸调解的积极性,也严重制约了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广泛使用。

  国际调解院同样面临着和解协议的执行难题。《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规定了国际调解院可以调解的三类争议:其一,对于国家间争议,当事方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可能是条约、声明、公报等形式,其法律效力或性质取决于协议本身,只能依赖于国家自愿履行,无法强制执行。其二,对于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争议,由于国家享有执行豁免,或国家可能对涉及执行的事项提出保留,也导致无法强制执行和解协议。正因为可能涉及国家豁免问题,《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并未规定前述两类争议的执行问题。其三,对于私主体之间的商事争议,《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第41条规定,“可由缔约国根据其可适用的法律予以执行”,并规定“缔约国需要谈判达成一项本公约议定书,明确规定缔约国执行第一款所述和解协议的条件”。由此可见,公约并没有直接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而是留待各国法律自行解决该问题,并规定由各缔约国针对和解协议的执行条件达成专门的议定书。这一规定不同于《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

  《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直接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该公约对和解协议采取直接执行机制而非审查机制,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缔约国要求执行和解协议,而不要求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或者建立控制机制。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是推动调解可以具有甚至超越仲裁的发展,但这一过于超前的制度设计却导致该公约迄今仍未被普遍接受。⑩究其原因,其中一个饱受诟病之处便是虚假调解可能泛滥。在调解机构和调解员没有严格、统一的准入或者资格标准的情况下,和解协议的直接执行效力可能会成为实施《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的隐忧。对于诉讼和仲裁,尽管已经有了法院和仲裁机构这些专业机构和法官、仲裁员这些专业人士,尚且难以完全杜绝虚假诉讼和虚假仲裁。如果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进行欺诈或虚假调解,那么极可能对第三方或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一些当事人可能会人为地创造一些国际商事纠纷,滥用调解,并且到公约的缔约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从而实现其非法的目的。

  国际调解院或许正是注意到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的制度设计存在的隐忧,选择了留待各缔约国依国内法执行和解协议和就执行条件另行达成议定书的做法。这不失为稳妥之举,可以增强各国对国际调解院的接受度。

  但由于目前商事调解仍是一个较新的争议解决方式,各国对跨境执行商事和解协议的立法仍处于探索阶段。又由于和解协议的执行对国际调解院的成功与否至关重要,香港完全可以发挥“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商事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先行先试,积累经验。

  总之,解决和解协议的执行难题,一方面需要仰赖国际社会对调解制度的接受程度和各国关于调解的国内立法进展;另一方面则需要国际调解院的各个缔约方群策群力,共同打造一个权威可信、高效专业的国际调解院,⑪国际调解院的公信力将是和解协议执行力的可靠保障。

  四、结语

  作为一个新事物,国际调解院有望为国际争议的和平友好解决作出应有之贡献,但它在发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需要克服前进道路上的种种难题。香港具有为国际调解院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的基础和优势,应当抓住国际调解院为其创造的发展机遇,加速推进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发展目标,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实现香港由治及兴。

   

  注释:

  ①香港立法会秘书处议会事务部:《香港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panels/policy-pulse/pp2025-04-hong-kongs-legal-and-dispute-resolution-services-c.pdf,2025年8月16日访问。

  ②朱伟东:《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思考》,《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年第3期,第41-50页。

  ③蔡从燕:《城市与国际法律秩序关系视野中的上海:迈向“国际法律之都”?——兼论中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中的场所选择问题》,《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22年第4期,第40-54页。

  ④The Rule of Law, the Courts and the British Economy, p.12, https://supremecourt.uk/uploads/the_rule_of_law_the_courts_and_the_british_economy_54eaa5ca0a.pdf,2025年8月12日访问。

  ⑤UK legal services 2024: Legal excellence, internationally renowned, https://www.thecityuk.com/media/ewkgespt/uk-legal-services-2024-legal-excellence-internationally-renowned.pdf, 2025年8月13日访问。

  ⑥The Maritime Arbitration Universe In Numbers: Is London’s Crown Under Threat? https://www.hfw.com/app/uploads/2024/04/005239-HFW-Maritime-Arbitration-Universe-in-Numbers-Sep-23.pdf,2025年8月16日访问。

  ⑦《立法会十五题:国际调解院》,2025年7月9日。

  ⑧《美国批评中国计划成立的国际调解院是推行反民主价值观的工具》,https://www.voachinese.com/a/us-china-hongkong-iomed-20250605/8036864.html,2025年8月27日访问。

  ⑨内地通常将当事人经第三方调解达成的纠纷解决协议称为“调解协议”, 区别于其自行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 但港澳地区一般称之为“和解协议”或“经调解的和解协议(mediated settlement agreement) ”。香港法上的“调解协议”(agreement to mediate)指,“两人或多于两人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同意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调解”。 澳门所称“调解协议”的含义与香港基本相同。

  ⑩该公约自2019年在新加坡开放签署后,截至目前仅19个国家批准了公约,且主要是中小国家,中国、美国、英国等虽签署了公约,但迄今均未批准。

  ⑪孙劲、纪小雪:《发起建立国际调解院:背景、基础及进展》,《国际法研究》2023年第6期,第15页。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5年10月号,总第334期,P1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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