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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形受贿数额是否累计计算
http://www.CRNTT.com   2021-01-13 11:11:01


 

  情形四:行为人收受多名下属或行政被管理人赠送的财物,数额累计达三万元以上。例如,国家工作人员丁在替儿子操办婚礼期间,收受多名下属赠送的财物,虽每人的财物数额均未达数额较大但累计超过三万元。收受下属或行政被管理人财物超过三万元,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是《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针对“感情投资”设立的规定。其中三万元的来源与组成素有争议,究竟是来自于一人还是多人?笔者认为,应当以单个人为单位进行衡量,因为若允许多人参与累计,便容易混淆人情往来与感情投资的界限,将正常的人情往来或者收受礼金的违纪行为“拔高”成刑事犯罪。至于此处的三万元究竟是指单笔数额还是多笔累计,笔者认为,原则上允许对单人所赠财物进行累计,但仍需考虑财物赠送的缘由、时节等因素,诸如是否发生于婚丧嫁娶等场合、是否符合当地风俗习惯、财物金额是否明显异常、双方之间是否互有馈赠等,以免将人情交往的礼金误认为贿赂。

  情形五:行为人因受贿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后又再次受贿。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戊曾因受贿一万元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尔后又再次收受他人财物。此时涉及到如何理解《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中的“未经处理”。笔者认为,受过党纪政务处分的行为不应再纳入受贿数额计算。因为一方面,在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行为施以惩戒已经在责任评价上具有了终局性,亦即不属于未经处理;另一方面,司法解释已经针对曾因受贿而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又再次受贿的行为降低了入罪门槛,若在计算受贿数额时再次累计将有重复评价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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