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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名红通人员白静9套房产被依法裁定没收
http://www.CRNTT.com   2020-11-19 09:45:45


 

  “百名红通人员”黄艶兰2001年12月逃匿境外,至今未归案。由于黄艶兰用于购买涉案52套房产资金来源于国有公司公款,检察机关依法启动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2018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没收黄艶兰位于上海市的23套涉案房产以及部分涉案房产出售、出租产生的收益。2019年7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这一规定与刑事诉讼法及《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高度一致,体现了追逃追赃工作正在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上行稳致远。

  近年来,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积极运用刑事诉讼法中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开展追赃,切断外逃腐败分子资金链,最大限度挽回国家损失。

  今年年初,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红通人员”犯罪嫌疑人彭旭峰受贿及其妻子贾斯语受贿、洗钱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公开宣判,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彭旭峰、贾斯语在境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3892238亿元、黄金制品以及在澳大利亚、塞浦路斯、新加坡、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等国家共计5处房产、250万欧元国债、50.0028万美元;对彭旭峰、贾斯语违法所得追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为了不让外逃腐败分子继续享受赃款“红利”,中央追逃办连续将2019年、2020年定为“追赃工作年”,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就是其中一项追赃利器。“白静一案表明,即使外逃人员尚未归案,我们也要对其贪腐所得进行追缴,绝不让他们逍遥法外,绝不让他们在境外享受腐败‘红利’。”中央追逃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用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等制度,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追逃追赃,对外逃人员形成有力的法律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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