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雷鸣收受的另一笔贿赂来自曾某。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梅雷鸣接受曾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为曾某在承揽三亚月川村棚户区改造安置区建设项目中提供帮助。2018年春节前,曾某得知梅雷鸣想在海口买房的消息后,为感谢梅雷鸣在工程项目上的关照,并希望梅雷鸣能继续帮助其承揽工程项目,安排司机唐某将装有500万元现金的白色泡沫箱送至梅雷鸣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住处,梅雷鸣将500万元用于归还购房贷款及生活开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梅雷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牟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68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应予严惩。同时,被告人梅雷鸣到案后已将受贿所得赃款全部退出,并自愿认罪认罚,已预缴纳罚金20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2020年12月26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梅雷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已缴纳200万元),刑期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33年11月12日止;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68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