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作为服务提供者,需要对AI生成的内容进行明确标识,避免混淆;一旦发现违法内容,要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立即消除等处置措施,不能放任不管。”法官提醒。
AI换脸“照骗”可能侵犯著作权
前不久,中国国家话剧院发表声明,称发现近期社会上有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话剧《青蛇》作品,违法进行冒演、虚假宣传、滥用AI换脸技术,偷换概念,公开售票,欺骗观众,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侵犯中国国家话剧院的合法权益。无独有偶,某平台一部微短剧也因“疑似用AI换脸,将知名演员面部特征移植到其他演员脸上”引发争议,最终版权方下架相关内容,删除了争议片段。
日常生活中,类似的侵权风险并不少见,有网友把经典影视剧片段里的主角换成自己的脸,发布到视频平台吸粉;有人用AI换脸技术“翻拍”热门剧集,未经授权就传播……这些看似“好玩”的操作,实则可能触犯法律。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这是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权利。”法官解释,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进行AI换脸,本身就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如果将他人面部特征移植到不雅、违法视频中,还会进一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除了肖像权,著作权也是AI换脸容易触碰的“红线”。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权利。“音乐、戏剧、曲艺、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都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受著作权法保护。”法官举例,未经授权扒取原影视剧片段,用AI换脸后再“创作”,可能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表演权,如果部分公司用AI换脸“冒演”话剧并售票,更是直接侵犯了原创单位的著作权。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也对AI换脸行为划出“红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传播法律禁止的信息,不得从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提供人脸编辑功能的服务者,应当提示使用者告知被编辑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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