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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寂五年修法,电子烟监管拟参照卷烟执行
http://www.CRNTT.com   2021-03-25 17:11:13
 
  其中第六条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又具体分为生产企业许可证、批发企业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三类。

  取得许可证后,生产环节规定,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销售环节要求,零售应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运输环节要求取得准运证。

  监督检查环节明确,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在重点地区设立派出机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向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人员。

  《实施条例》还明确,在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运输等各环节“无许可从业”的,将被处以相应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

  若此次征求意见稿得以通过,则意味着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网售渠道关闭,控烟环节发力

  此次修法前,针对电子烟的监管幷非完全“真空”。

  国家层面,仅2019年11月1日至7日的一周时间里,国家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就连出三招,对电子烟抛出最严禁令。

  自此,电子烟网售渠道全部关闭,不得向青少年出售电子烟,要求地方积极推动公共场所禁吸电子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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