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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别让工伤“先行支付”成“镜花水月”
http://www.CRNTT.com   2020-11-11 00:20:32
 
  事实上,不仅是《社会保险法》,还有《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都确立了工伤“先行支付”这项制度,旨在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但是,如果因为申请先行支付程序复杂,缺乏实施细则、基金追回难度大等成了拒绝申请的理由,先行支付制度的执行便成了“镜花水月”。专业人士建议,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举证责任、先行支付规定的溯及力范围,并尽快要求各地制定实施细则和执行办法。笔者认为,从法律层面细化完善这项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包括建立工伤保险预支付制度、参照商业保险开通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绿色通道”,等等。

  从执行层面来说,社保机构则应主动作为。正如专家表示,社保机构能否成功追偿,不应成为申请先行支付的前置条件。《社会保险法》并没有设定这一条件,只要符合规定,就应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先行支付。诚然,先行支付之后追偿非常困难,但决不是拒绝劳动者申请的理由。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显然,这不仅需要配套的规范性办法,更需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包括加强对执行政策不力的相关部门的追责,让好政策能得到顺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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