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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公益设施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
http://www.CRNTT.com   2021-04-07 10:41:04


  中评社北京4月7日电/据人民网报道,据自然资源部网站消息,为落实《民法典》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规定,自然资源部近日发布《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六个方面规范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明确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通知》全文如下: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落实《民法典》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确定不动产抵押范围。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二、明确记载抵押担保范围。当事人对一般抵押或者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费用等抵押担保范围有明确约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担保范围”栏记载;没有提出申请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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