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乐艺术与网络世界的“相遇”,不断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比如可以预见的就有版权问题。现实世界中声乐的版权由作曲家和演唱者拥有,定义某个作品的所有权或者某个行为侵权并不太难,而在虚拟世界中某个作品的版权归属就不太容易定义了。作品是属于原本的声乐表演者,还是属于作品数字化后的创作者,抑或是属于出价购买了虚拟作品的爱好者?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建立新的秩序,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取得更广泛的集体意志。
也需要认识到,目前声乐艺术与网络世界的“相遇”,更多是物理意义上的,要实现真正的化学反应还有巨大的空间。声乐艺术的欣赏,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有严密的内在逻辑,欣赏过程也是富有仪式感的。现在网络空间的声乐艺术呈现更多的是随意性、片段式、碎片化,只是整部作品的某个“高潮”部分,没有足够的铺垫,也没有回味空间的延展,“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就像阅读一部小说的节选,只是讲述了“高潮”部分的情节,如何开端、起势,如何发展、推进,都给省略了,作品的价值就难免大打折扣。所以从某个意义上说,现在网络世界的声乐艺术呈现只能算是一个“导游”角色,带着大家走一遍,知道个大概情形,要想领略真正的风景,还是需要自己好好花时间去探索,追求“深度游”。
未来,我们可以通过虚拟场景、虚拟乐器甚至是虚拟人进行完整的声乐演出,但仍然无法完全代替声乐艺术在现实世界中的作用和功能。因为声乐艺术作为一种人类的艺术表现形式,其本质是对现实生活的理解和创造,是对人类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传承和展现。对歌声的虚拟,必定是对现实世界的虚拟。可以通过数字化转化或创造新的元素,模仿或再现得完美无缺,但虚拟仅仅是现实世界的补充。没有现实世界,虚拟世界将不复存在。
如果声乐艺术仅存在于虚拟世界中,就如虚拟偶像那样,越来越迫切地要求从虚拟中走向现实。只有具象化,才能产生现实的意义,才能被更多更真实的人了解和接受,而非仅是脑海中的一个二维影像。更何况,现实世界中现场独特的参与感和虚拟世界中可重复的参与感,完全不是一个概念。这种真实的参与感给人带来的体验难以复制,虽然可以虚拟出无限接近真实的场景,但参与人当时的心境、体验和氛围已经完全不同。就声乐艺术欣赏而言,“身处其中”与“隔屏远观”还是属于两回事。
科学技术的发展,本质上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激发人类的创新潜力,追求科技改变生活,实现科技向善。声乐艺术越是大踏步往前发展,越是要坚持自己的“初心”,即便是与虚拟世界深度相融,也要继续致力于表达人类情感、传唱人类文明、创造美好新世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