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地名文化遗产作为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类型,应该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七条专门就“地名文化保护”作出规定。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8月,第九届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的4号决议就以“地名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认定地名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号召全球各国地名管理机构努力将地名纳入非遗保护对象,也建议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方面接纳这些非遗类地名遗产。我国有的城市已经将老地名纳入非遗保护对象,如2007年11月,南京市公布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时,其中就包含了“南京老地名”;2008年,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中也决定把“极具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由市地名委员会组织评审,经公示后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南京市的做法受到广大市民的高度赞誉,也得到了民政部的充分肯定和联合国地名组织的关注。2018年,笔者在全国两会期间,提交了关于将地名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有关提案,国家有关部门对提案中相关建议给予了积极回复。从《条例》相关内容看,“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已成为国家行政法规的要求,此项工作必将得到全国各地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及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与安排。
同时,我们还必须认识到,地名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具备多方面价值的文化遗产,不仅仅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同样具备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景观的特征,因为任何一个地名文化遗产都与特定的人文或自然地理实体直接相关联,包含着深厚多样的综合文化内涵。为此,《条例》第二十五条提出“制定保护名录”的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必将使地名文化遗产与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一样,成为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重要资源和领域,让地名文化遗产在服务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人民日常生活、文化旅游和国际交流交往等需要的同时,充分发挥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作用。
总之,《条例》的修订出台,标志着我国地名管理及优秀地名文化的保护、传承、弘扬事业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地名管理工作将不断取得新的成就,地名文化遗产及保护名录也会在展现中华民族经验智慧和独特创造、推动文化自信和文化繁荣上发挥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