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问责是严肃的政治工作,涉及对人的处理,必须审慎从事,坚决杜绝随意草率问责。
集体决定,就是问责工作要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要集体讨论决定,防止个人说了算。《问责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等,均体现了这一精神。
分清责任,就是要准确认定每一个被问责对象所应承担的责任,分清责任类型、划定责任边界。在实践中,我们力戒“拍脑袋”式问责,不搞“问责不过夜”;力戒“一言问责”,不因某位领导一句话就随便问责;力戒将“问责”和“追责”混为一谈,不搞“凑数”式问责。(广东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22年4月28日理论周刊第8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