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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适用探讨
http://www.CRNTT.com   2022-04-28 16:18:56


 
  一要厘清该犯罪行为和一般违纪行为的界限。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在职务行为规范方面,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上述两条党纪规定有相似之处,但是,在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方面,有着根本不同。一方面体现在主观方面,上述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有可能是间接故意,甚至是过失,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故意为亲友非法牟利,且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仍然积极追求这种损公肥私的结果。另一方面体现在客观方面,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表现为竞业禁止、价格反常、质量不达标等明显违背市场经济规则的行为,后果是造成了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而上述违纪行为构成则无这个硬性要求。

  二要厘清该罪与受贿罪、贪污罪等职务犯罪的区别。本罪和受贿罪的区别在于本罪往往表现为侵吞的是犯罪主体任职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和利益,而受贿罪需要行贿人支付财物等经济利益给受贿人。本罪和贪污罪的区别在于本罪要求其亲友实施了一定的经营行为,并且获得了所谓的“利润”,而贪污罪则往往表现为直接侵吞国有资产等行为。这些职务犯罪行为,均严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严重危害正常经济管理秩序,均需依法予以严肃打击。

  三、精准把握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依法适用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一是关于“亲友”的认定。对此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对“亲友”应该严格认定,甚至认为“亲友”应该界定在刑法上的近亲属的范围,等于只有“亲”而没有“友”;另一种认为,对“亲友”应作宽泛解释,即只要是他人,就构成“亲友”,“亲”尚有范围,“友”的范围可以无限大。笔者认为,对“亲友”范围的把握,应忠于立法原意,问题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为何要冒着风险为“亲友”非法牟利,本质上在于和其亲友有情感上的紧密联系,有利益上的较强瓜葛,如果没有情感联系和利益关联这两个特征,行为人也就没有了为其非法牟利的动机和目的。“亲友”主要应界定为以下三类人员:亲人,包括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儿女姻亲等;情人、身边工作人员等特定关系人;具有利益关联的朋友,这一类人员,可以从其日常交往、有无其他经济往来、有无利益约定和承诺等方面,去判断两者之间是否具有利益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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