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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主动投案 彰显反腐败标本兼治综合效应
http://www.CRNTT.com   2022-12-10 09:29:38


 
  从法理来看,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有着充分的纪法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条规定,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一条,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监察机关可以按规定程序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2019年7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了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对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各地纪检监察机关也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制度,严把程序关、事实关、政策关,规范处理主动投案。如河南、西藏、新疆等地都出台了相关文件。

  实践中,对主动投案、如实交代问题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清问题后实事求是给予宽大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也会依程序向司法机关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建议。如北京师范大学党委原书记刘川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其党纪政务处分通报中明确,“刘川生主动投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问题,主动上交全部违纪违法所得,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其可予从轻减轻处理”。最终,刘川生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按六级职员调整退休待遇。

  此外,在刑事司法层面,对主动投案者也会视情作出从宽处理。如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秦光荣受贿案时指出,“秦光荣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第一个投案自首的原省部级一把手。国家监委对秦光荣提出了从宽处罚的建议,检察机关对秦光荣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认可”,最终“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类似案例持续释放出强烈信号,引导督促“问题干部”丢掉侥幸心理、放下思想包袱,向组织坦白。

  值得注意的是,在主动投案人员中,也有极少数人企图借主动投案、认罪悔过之名,行对抗审查调查之实。从相关通报案例看,有的“投而不供”,投案后不交代问题,只为故作姿态、转移视线;有的“供小掩大”,交代问题时避重就轻,企图交代一部分轻微问题蒙混过关;还有的“先供后翻”,交代问题后又进行翻供,借以混淆视听。

  “纪检监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认真审核把关,综合考虑被审查调查人的投案时机、问题性质、供述内容及稳定性等因素,分析判断其真实目的,既要发挥治病救人的导向作用,又要防止通过假投案蒙混过关、逃避惩罚。”受访的云南省纪委监委第二监督检查室四级调研员徐力表示。

  反腐败斗争一刻不能停,必须永远吹冲锋号。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作出明确部署。11月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已经通报6名中管干部接受审查调查信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查处了一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充分彰显了我们党始终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的坚定决心。对已步入歧途的违纪违法干部来说,迷途知返、尽早回头,怀着对党的忠诚、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之心,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才是唯一正确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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