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亮:
经查,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个别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客户服务行为存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不到位等情形,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2020年修订)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提供上述客户服务的证券分析师,未执行相关内控、合规要求,发言内容不够审慎,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和《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202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3年8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