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些减持公告的理由来看,似乎都是客观不小心而为之,并不是主观故意减持,笔者认为,不管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违规减持的存在都说明对减持这一行为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应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具体而言,可以从两方面入手。
一方面,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东和董监高的培训,使相关人员充分认识违规减持的法律责任及危害性,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证券法》以及相关监管规则对大股东、董监高的持股期限、卖出数量等都有明确规定。但是,仍有一些股东及董监高对这些法律和规则视而不见,一句简单的“对规则不熟悉”就成为违规减持的理由,也说明了股东法律意识淡薄,对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严重认识不足,因此,对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进一步加强法律规则的培训。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手段,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违规减持还有一种情况是“明知故犯”,明知道是违法的,但心存侥幸,因为违规成本比较低。因此,对此必须加大处罚力度。坚决打击违规减持行为,综合运用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自律措施或者限制交易等多种手段严惩违规主体,形成震慑。
据瞭解,目前,证监会正在抓紧修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提升规则效力层级,细化相关责任条款,加大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
大股东、董监高是上市公司的“关键少数”,在公司经营发展、治理运行中负有专门义务和特殊责任,“关键少数”担负着积极的正向表率作用,希望“关键少数”们能少一些不小心,多一些责任担当,这也是实现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