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明确的是,不是所有的“线上办公”都算加班。沈建峰认为,直接将聊天记录体现的某个时间段全部认定为加班,对用人单位而言有失公平,不利于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吴博文认为,强调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代表在司法裁判中只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如果劳动者仅是在线上就工作与领导、同事作简单沟通,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并未影响到劳动者生活休息,则不宜认定为加班。
数字时代背景下,劳动争议的认定和举证还有待于在未来的判例中不断完善。围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更好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专家建议,面对在线办公、居家工作等情况,劳动者应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线上工作较多的用人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沟通协商,明确线上加班的权利义务,避免劳资双方因规则不清引发纠纷。此外,数字通信技术的发展和现代产业的变化,使很多劳动不再局限于特定场所,随时随地联系员工安排工作十分普遍。沈建峰表示,应不断完善和发展劳动法律,使其适应数字时代新型工作方式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休息和家庭社会生活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