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变更经营形式,自营改为承包经营的,以及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的,《通则》明确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监管部门对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进行现场核查。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发生《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列举的情形以及上述变化的,应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通则》明确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于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的,除符合集中用餐单位申办食堂许可审查通用要求外,还应建立包括承包经营企业的食品经营许可情况、与承包经营企业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协议、承包经营企业评价和退出制度(机制)、承包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义务和责任等内容的承包经营管理制度。
此外,根据《通则》要求,供餐对象为中小学生的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以及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等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从而进一步严格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许可范围,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监管。
细化防鼠设施审查条件
近几年,在各方高度重视和不懈努力下,我国校园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同时也不能忽视,食品安全事件仍不时出现,近两年发生“鼠头鸭脖”等多起校园食品安全事件,造成诸多不良社会影响。这些事件从某种程度上都反映出涉事学校和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存在管理漏洞,暴露出涉事学校食品安全意识淡薄、主体责任悬空,相关部门监管责任落而不实等问题,亟待予以纠偏。
记者注意到,此次《通则》强化细化防鼠设施设备的审查条件,从排水管道出水口、防鼠板、门缝、天花板、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风口和换气窗等多处,提出防控鼠类等有害生物侵入的设施设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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