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仅适用于公海和连接公海的一切通航水域中航行的船舶。中菲两国在黄岩岛及其领海有主权归属争端,中国在2012年从菲国手中夺回控制权。自此菲国想方设法妄图夺回。要求中国在此对于有极大敌意和野心的菲国船只适用海上避碰规则,就是要中国开门揖盗。
总之,针对菲国在黄岩岛的侵闯行动,中国海警可依据第21条责令离开,这是《公约》第30条赋予沿海国的权利。但应谨慎采取强制驱离或拖离措施,特别要注意菲国将主权争端包装成COLREGS的适用争端,这招在2013-2016年的南海仲裁已经用过一次。
(二)渔业维权
南海渔业维权的情况有二:西沙海域发生的越南侵渔行为和菲国执法船在牛轭礁海域“渔业管理”我国渔船。
具体而言,西沙侵渔就是越南渔船未经批准进入西沙群岛内水、领海及EEZ捕鱼,分别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第55条、《领海及毗连区法》第11条、以及《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5条。就此,我国海警可依据《海警法》第23条和《渔业法》第46条,责令其离开或将其驱逐,另可没收渔获物、渔具、渔船,还可并处罚款。实施上述行政处罚措施时应符合《第三号令》关于罚款、没收财物及办理涉外行政案件的程序性规定。越南渔船上人员在西沙群岛内水及领海犯罪的,或在西沙群岛领海以外的海域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的犯罪,依据《第一号令》第14条和第15条第3款,可由海警机构立案侦查。
有学者从国际法视角对中国维权执法提出质疑:对于越南渔船进入西沙海域的侵渔,若适用《海警法》第17条执法,将违反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若适用第22条则侵犯了外国船只享有的豁免权且违反国际法关于使用武器的规范⑱。但是,越南主张的是西沙领土主权,岂能又主张西沙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此外,无害通过权不包含捕鱼权。再者,越南渔船并非军用或政府船舶,如何主张豁免权?越南可能主张的是中国渔业执法侵犯越南EEZ的捕鱼权和渔业管理权,及中国执法时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中国既然享有西沙群岛的主权,也就享有周围的海洋权利,这些海域与越南自其大陆延伸出来的EEZ(越南称为“东海”)重迭,完成海洋划界之前,中国在重迭海域执法不违反国际法。另外,除非越南渔船扮演“海上民兵”,否则中国海警不太可能依据《海警法》第22和47条第3款使用武力,遑论这会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第22条作为例外条款,赋予海警机构在“国家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受到不法侵害或紧迫危险”的情形下使用武器的权力;第47条第3款将情形限缩至“拒不服从停船指令或以其他方式拒绝接受登临、检查”。如前述,条约、国家实践和国际司法判例允许国家在“执法过程遇到阻碍”时使用武力。对越南渔船(海上民兵)使用武器时,应遵守《海警法》第46-51条先行警告,考量“危险程度”和“紧迫性”及使用武器的“必要性”的原则性规定。在具体情况下还应考虑相关国际判例对“自卫或保障有效执法”和“比例原则”等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