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还强调,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并与《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规定的书面告知要求相衔接,明确订立载明书面告知内容的合同示范文本,视为履行书面告知义务,进一步推广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
与此同时,实施办法规定,体育健身行业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履行书面告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设定预收金额和可兑付的服务期限、次数的,按照《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查处。经营者违反规定未进行信息对接、报送相关信息,以及未按照规定采取预收资金相关风险防范措施的,按照《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