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正确认识国家宪法
可惜的是回归初期,香港一些法律学者,甚至资深大律师对普通法和大陆法国家如何处理宪法问题瞭解不深,才出现了所谓“人大常委会作出宪法解释是破坏法治的行为”的误解。这些误解为“一国两制”带来了不少的无谓冲击,甚至挑拨了西方国家错误认为在“一国两制”下法治不全的荒诞说法。
奇怪的是,批评特区法治的人从来没有想过法庭并非至高无上,而是执行法律的先锋,法庭可以解释法律,甚至延伸法律原则,但最基本的法律制订还是交由议会。就我国宪法而言,宪法列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主要职权包括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委员会履行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责任,是宪法设计的一部分,根本不可能被视为是“违反法治”。奈何香港特区不少人对国家宪法一知半解,权威的宪法学者却如凤毛麟角,这是我们法制下的一大弱点,必须正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