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历史遗留问题的特殊性:战争状态
如果把宪法第三十一条说成是紧急状态条款,一般人很难理解。然而,如果我们联系港澳台的历史问题的本质,就不难理解了,因为三片领土的历史问题都是战争造成的,理论上可以视为战争状态的延续,更何况万一和平谈判解决不了问题,就得诉诸战争。由此可见,不能说第三十一条的必要时和紧急状态无关。
2、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可能性:条件成熟时
此处“必要时”的第二层含义是条件成熟时,即分裂状态可以终结时。成熟的条件可能是通过谈判实现的,也可能是通过战胜敌人而形成的。因此,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制度区别于一般的紧急状态制度的地方在于,它又是反紧急状态的,是紧急状态的终结者。这是一个有趣的悖论。
3、解决办法的非常规性:立宪时刻(简单扩延国家宪制适用范围行不通时)
按照一般原则,对于收回的领土,宪法应该完全适用,至少宪法内含的根本法或国家的绝对宪法必须完全适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完全可以预料,不能按照普通行政区来设置,不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也就是说,宪法的一些根本原则就得被悬置(suspension)。特别行政区的“特别”二字是一种宪法秩序的特殊状态。因此,“必要时”本质上是一个重要的立宪时刻,按理应该启动宪法修改程序,但第三十一条巧妙地把这个权力转化成了立法权,以至于人们忽视了这种授权的本质。
特殊问题特殊处理,是“必要时”的第三层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