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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http://www.CRNTT.com   2025-04-21 13:07:44


 
  答:2011年试行《规定》将适用对象和参照执行对象规定为两类:一类是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以及乡镇其他干部,基层站所负责人以及其他人员;另一类是村(社区)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新修订的《规定》,回应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要求,结合农村工作情况的发展变化,对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细化完善。一是考虑到村务监督委员会和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以及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员等均履行相应的村级事务管理职责,此次明确将其纳入《规定》适用范围。二是参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关规定,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等纳入《规定》适用范围。三是基于近年来乡镇基层站所领导体制的调整变化,将相关工作人员规范表述为“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驻乡镇机构工作人员”。四是考虑到实践中一些城市的街道、社区仍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将这类街道、社区中的相关管理人员作为参照适用对象予以规定。

  问:《规定》对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行为规范作了哪些修改完善?

  答:调整完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行为规范,是本次修订的一个重点。2011年试行《规定》是按照适用对象划分的,分两章分别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职列出了具体行为规范。新修订的《规定》对原有体例进行了优化调整,将原来的两章行为规范内容整合为一章,按照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对相关行为规范以领域进行分类,分为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乡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村级组织选举、作风建设、农村事务监督、社会管理等8个方面。同时,在每个方面聚焦农村基层干部廉洁风险典型表现,列项细化“负面清单”。这些“负面清单”与《规定》第四条关于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的正面要求相结合,清晰列出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行为规范,增强了制度的时代性、针对性、实效性,有利于推动建设一支政治过硬、本领过硬、作风过硬的高素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为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纪法保障。

  问:《规定》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管理监督作了哪些细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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