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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问题少年” 看年龄还是危害程度?
http://www.CRNTT.com   2025-09-12 18:42:17


 

  这些犯下恶性案件的“问题少年”能否受到惩戒?来看一起司法个案的处理:

  13岁的丁某因不满母亲管教方式粗暴,产生杀人泄愤念头后,将一名8岁女孩骗至荒地杀害,手段残忍。办案法官介绍,根据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人民法院依法对丁某顶格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还被害人以公平、示社会以公道,个案裁判宣示司法态度: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但不纵容。对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惩治,通过刑罚实现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矫治,发挥刑事法律的震慑作用,教育更多未成年人从小养成尊法、守法的意识。

  理解惩戒的逻辑,还要认识法律设定的年龄线。我国刑法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依法应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等8类重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在特定情形下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等的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简单地“一放了之”。结合犯罪未成年人身心的特殊性,以及对被害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必须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可以说,惩戒“问题少年”,既看年龄,又看危害程度。年龄线是法律基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设定的基础防线和保护屏障,危害程度则是衡量行为恶性与惩罚、矫治必要性的关键标尺。两者共同服务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终指向对迷途少年的挽救、对受害者的抚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以及对未来希望的守护。

  年龄线是否会造成“教育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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