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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官方重申:尚未收到李贞秀办理丧失陆籍证明
http://www.CRNTT.com   2026-02-09 17:50:00


民众党委员李贞秀。(中评社 资料照)
  中评社台北2月9日电/中国国民党籍“立法院长”韩国瑜8日表示,他会保障陆配李贞秀在内的每个“立委”,行政单位可自行处理“国籍法”议题。台“内政部”今天重申,“国籍法”明定,“双重国籍”者担任“立委”由“立法院”解职;另“内政部”3日已函请“立法院”提供李贞秀已办理丧失中国大陆籍的佐证资料,但至今未获回函。

  民众党“立委”、陆配李贞秀是否放弃中国大陆籍引发关注。韩国瑜8日受访指出,“我会保障每一个‘立法委员’,包含李贞秀”,保障每个“立委”在没有后顾之忧下全心问政是他的天职;至于李贞秀是否符合或违反“国籍法”等,行政单位可以自行处理,他没有调查资源或能力,“内政部”或“中选会”依职权调查与了解,或到“宪法”法庭,他都尊重。

  “内政部”今天回应,依“国籍法”第20条第4项规定,李贞秀应于就(到)职前办理丧失中国大陆国籍,并于就(到)职日起1年内将丧失中国大陆国籍证明缴附给任用机关、“立法院”,若未在就(到)职前办理放弃“外国国籍”,即不符“国籍法”第20条意旨。

  “内政部”重申,“国籍法”第20条规定,“双重国籍”者担任“立法委员”,应由“立法院”办理解职,“内政部”已于1月28日函请“立法院”秘书长周万来于办理“立法委员”就(到)职时依“国籍法”第20条规定办理,并于2月3日函请周万来协助提供已办理的佐证资料,但至今未获回函。

  针对民进党“立委”林楚茵质疑,李贞秀在2025年3月才赴中国办理户籍注销并取得证明,这代表李贞秀在2024年1月“立委”选举投票时,仍在中国设有户籍,不具参选资格。

  “内政部”表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1条第1项规定,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非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满10年,不得登记为公职候选人。针对李贞秀的参选资格,“内政部”并非两岸条例主管机关,至于李贞秀注销户籍时间点,因涉个资,不便对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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