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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交保 对已讯问完证人少了“接触”2字
http://www.CRNTT.com   2025-09-15 21:36:16


前民众党主席柯文哲、现任主席黄国昌。(中评社 张颖齐摄)
 
  北院指出,一、嗣检察官提起抗告,经台湾高等法院撤销发回(114年度抗字第2234号),本院另补充理由及就禁止接触证人范围予以明确界定而为裁定。二、所谓羁押之必要性,系由法院就具体个案,依职权衡酌是否有非予羁押显难保全证据或难以遂行诉讼程序者为准据。被告在法院为延长羁押裁定之后声请具保停止羁押,属于被告诉讼上之权利,此际法院仍有实质审查是否有停止羁押之必要,以保障被告受“宪法”保障之人身自由及诉讼权。按羁押系于裁判确定前拘束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身体自由,并将其收押于一定处所之强制处分。此一保全程序乃在确保侦审程序顺利进行,以实现“国家”刑罚权。

  惟羁押强制处分限制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将使其与家庭、社会及职业生活隔离,非特予其生理、心理上造成严重打击,对其名誉、信用等人格权之影响亦甚重大,故应以无羁押以外其他替代方法为前提,慎重从事(“司法院”释字第392号、第653号、第665号、第737号解释意旨参照)。从而,于权衡人身自由与保全法院进行刑事审判程序进行之公益时,法院仍须衡酌是否羁押被告时,其羁押事由发生之盖然率高低,以及对于刑事审判程序可能产生之妨碍高低而判断。亦即并非一旦有羁押事由有可能发生,而不问其是否可能影响刑事审判程序,抑或对于刑事审判程序造成妨碍之程度甚低,即应对被告为羁押之强制处分,否则法院所为判断即可能违反比例原则,而过度限制被告人身自由。

  三、本案密集开庭进行证人交互诘问程序,自2025年5月6日迄今传唤之证人名单计已有洪秀凤、陈秀桃、朱亚虎、林钦荣、林洲民、苗博雅、刘秀玲、邵琇佩、蔡立睿、林芝羽、胡方琼、郭泰祺、张立立、陈俊源、王令麟、杨智盛、李得全、黄珊珊(京华城部分)、邱佩琳(政治献金部分及贪污)、谢明珠、白仁德、邱清章、陈志铭、黄海清、陈佳敏、王尊侃、彭振声、(以下3人为本院于2025年9月5日裁定交保后)徐国城、周榆修、李婉萱等30人,充分给予检辩针对上开证人进行交互诘问之程序。是本院就与被告柯文哲涉犯违反贪污治罪条例部分之待证事实密切相关之重要证人已经陆续诘问完毕,就公益侵占之相关证人亦已有进行诘问,复已尽速就卷内争执之重要证据进行调查审理。

  四、而本院目前已经传唤之证人,依照起诉书证据清单栏记载,确属对于案情较为密切相关之证人,此观相关证人起诉书证据清单内待证事实栏位所记载即明。至目前尚未到庭之证人,除已于侦查中具结作证,无论贪污或公益侵占及背信部分,相关待证事实复均有诸如历次会议记录、逐字稿或交易明细等非供述证据可以佐证,辩护人亦不争执上开证人侦查中证述之证据能力。另虽然有部分共同被告尚未于审理时到庭作证,但其等侦查中已经多次出庭陈述意见或作证,卷内亦各自出具大量书状内容,共同被告间就其他人所有的诉讼主张、答辩方向,均已经清楚知悉,而其等答辩是否可采,实乃证据取舍、评价之事实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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