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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委吴怡玎。(中评社 俞敦平摄) |
私校代表们痛批,私校退场条例,是私人兴学的地狱门。它没有给予私校转型、再生、接续办学的机会,而是直接将私校推向悬崖。这不仅违反“宪法”第15条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也违反教育基本法鼓励私人兴学、注重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旨,以及私立学校法保障私校自主办学、维护私校特色的旨趣。它浪费了人民的纳税公帑,也浪费了社会的教育永续。它阻断了有意愿、有能力接办私校的自然人或法人的投入,也阻断了私校转型“小而美”特色优质系所的发展。
私校代表们要求私校退场条例,应该修正为私校再生条例,应该尊重“宪法”、教育基本法、私立学校法的精神,也应该符合行政行为的法律比例原则。他们认为私校再生条例,是私人兴学的曙光。它可以让有意愿、有能力接办私校的自然人或法人投入的私校教育,也可以让私校转型“小而美”特色优质系所,发挥其教育创新、多元、竞争的优势。它可以回归教育产业的自由机制,也可以重新拟定教育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