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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医疗法三读通过 林静仪:保障病患权益
http://www.CRNTT.com   2024-06-04 14:45:27


林静仪接受媒体采访。(中评社 俞敦平摄)
  中评社台北6月4日电(记者 俞敦平)历经三个会期审查的再生医疗双法今日在“立院”三读通过,前民进党“立委”、台“卫福部次长”林静仪表示,这两部法律的通过是各界期待已久的成果,将促进台湾再生医疗的发展与规范,确保病患能够在安全、合格的环境下接受治疗。林静仪强调,再生医疗双法的通过,是保障病患权益的重要里程碑,期待未来能够在这个基础上,持续推动再生医疗在台湾的发展。

  今天“立法院”会,历经两届“立委”三个会期审查的再生医疗法草案与再生医疗制剂条例草案在朝野共识下三读通过。

  根据“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再生医疗法,条文明定,执行再生技术前应进行并完成人体试验,但恩慈治疗有条件免完成人体试验。为避免无行为能力者被迫提供细胞,代理人做决定应经公证,且胎儿禁止为细胞、组织提供者。

  根据条文说明,恩慈治疗是临床上病情危急生命或严重失能之病人,经标准治疗无效后,“国内”已无任何可替代药品、医疗器材或医疗技术可供治疗,或经所有可使用的治疗仍没有反应、疾病复发,或为治疗禁忌,而于10大医药先进国家、地区已进行人体试验者。

  通过条文明定,非医疗机构不得执行再生医疗,且医疗机构执行再生技术前应进行并完成人体试验,但有两类特例情况可以免完成人体试验,第一是治疗危及生命或严重失能的疾病,且台湾尚无适当的药品、医疗器材或医疗技术的紧急需求(恩慈治疗),第二则是再生医疗法施行前,医疗机构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执行的再生技术。

  三读通过条文明定,再生医疗组织、细胞来源提供者,以有意思能力的成年人为限,但显有益于治疗特定人口群且未能以其他对象取代者,不在此限。

  为避免无行为能力者被迫提供细胞,新法明定应取得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书面同意,并经公证始生效力。立法说明中则提到,胎儿不做为细胞、组织提供者,羊水、脐带及胎盘则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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