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草例提到,考量选举整体情势,综合评估各项因素后提出单一适当人选,如经协调仍无法产生单一适当人选,将有两项处理方式,第一,协调对象对解决竞争之机制有共识者,依其共识方式产生单一适当人选;第二,如协调对象对解决竞争之机制无共识者,由“2026年选举对策委员会”依据选战策略,综合评估后向主席提出单一适当人选之建议。
其中,新北、彰化虽然属于非执政县市,但经由会中讨论后,与会者敲定新北、彰化将采初选方式处理。
但其中一条文提到,如有特殊选情考量之“直辖市”、县市长之提名,得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决议后,另订方案执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