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限制交易约定应依合同法作合法性判断
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三种类型的问题:一是虚拟财产权利人和不特定第三人之关系问题,主要涉及虚拟财产权的权利定性和归属;二是虚拟财产权利人和交易相对人之关系问题,通常是平等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通过合同法来解决;三是虚拟财产权利人和网络平台的关系。平台与用户之间既存在平等主体的合同关系,又存在不对等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合同约定的效力判断更为复杂,突出表现为关于禁止虚拟财产交易或限定交易平台的约定。对这两种限制交易约定,应当结合传统合同法原理,从格式条款角度作合法性判断,审查内容包括格式条款是否成立且有效,是否可以作有利于用户的解释,以及是否具有平台法定义务履行的正当性抗辩等。网络平台首先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各项合法权益。同时,如果网络游戏服务平台公司有维护网络安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等基于平台法定义务履行等方面的正当性事由,禁止虚拟财产交易或者限定交易平台的约定也应当予以尊重。
中国人民大学石佳友教授:
游戏装备本质上是购买特殊服务
有必要辨析虚拟财产与网络财产、数据、无形财产等概念之间的关系。虚拟财产难以成为传统占有的对象,不具有排他性;且虚拟财产具有封闭性,只能在特定封闭空间中存在,否则就没有意义。虽然传统的权利范式难以对虚拟财产进行完全有效的解释和调整,但诸如公平原则、格式条款规则、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范等仍然具有适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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