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草案明确,实质性派生品种可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并获得授权,对其以商业为目的利用时,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实质性派生品种名录授权农业农村部确定,不溯及既往。
同时,修正草案还加大了惩罚性赔偿数额。对于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上限由3倍提升至5倍,从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
前述招商证券的研报指出,修正草案加大了惩罚性赔偿数额以提高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威慑力。预计将从立法端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效解决行业痛点,激励育种原始创新。同时,由于其级别高于已经发布的新的植物新品种权司法解释,也将为后续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正式实施,国家种业面临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保障粮食安全的新形势。种子法的修正能够进一步完善种业法律制度,促进种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发展,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洛桑江村在分组审议中指出,修正草案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内容及保护范围,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完善了侵权赔偿制度和法律责任,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修正草案有助于调动企业和资本市场动力
通过调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钺锋发现,我国营收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种子企业占比达65%,拥有研发创新能力的国内种子企业不到总数的1.5%,绝大部分企业研发投入只占其销售额的1%左右,而行业内领先的跨国公司,其研发投入一般占到销售收入的10%左右。他还发现,从研发力量看,国内10家主营种子的上市公司,2019年末研发人员数量仅为行业内领先的跨国公司的1/20。
“由此可见,作为全球第二大种业市场,我国迫切需要提高种子企业的研发能力和创新的积极性。”李钺锋在分组审议时提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