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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迎来第四次修改
http://www.CRNTT.com   2021-10-13 14:15:19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指出,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在1984年制定实施的,至今不到40年。他认为,相比一些国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工业领域起步较早、保护水平较高,而在农业领域起步相对较晚。

  “利用自然遗传资源培育新品种,好像没有多少科技含量,这是误解。品种选育技术含量很高,搞一个好的新品种很难,特别是在生物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育种创新进入到分子水平时代,培育新品种是很硬的科技。”刘振伟说,这次种子法修改,正是聚焦种子的知识产权保护,将其提升到与工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同一水平、同一力度。

  修正草案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加工(为繁殖进行的种子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储存等。

  刘振伟具体解释道,如果品种权保护范围不延伸,对于育种者来说,将大大减少品种权维权成功的可能性。实践中,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很有可能在权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通过种植等行为转化为收获材料,然后在市场上出售,权利人很难证明收获材料的销售者构成共同侵权或者帮助侵权,不扩大范围,就无法要求被控侵权物的销售者提供证明其合法来源的证据,从而无法查明侵权物的来源。

  同时,刘振伟认为,将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扩大,才能有效阻止跨国种植的侵权作物收获材料大规模进入我国市场。近年来,国外的水果、蔬菜、花卉大规模进入我国市场,造成我国市场对这些进口农产品的过度依赖。低水平的品种权保护,会使国内育种单位和企业难以从其原创成果中收回投资,形成恶性循环。“世界上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尚未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这些国家和地区容易成为全球侵权品种种植基地,再以收获材料的形式出口到我国,如果我国没有将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收获材料,就无法运用海关措施予以阻止,这将损害国内育种原始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工业知识产权领域,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国内的专利保护宽松一些;到了本世纪最初的10年,就开始对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稍加改进然后利用。经历了这两个阶段后,从2010年以后,我国工业领域的原创性发明明显增多,有的技术领域还步入国际前沿,这是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逼出来的。”刘振伟说,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也需要有倒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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