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各路影视众筹平台不断涌现,一些众筹作品也给投资人带来了不错的收益。与此同时,一些披着“影视众筹”外衣的骗局也多了起来。
2019年10月,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打掉一个利用“众筹拍电影”的影视投资诈骗团伙,犯罪嫌疑人王某、杨某等34名团伙成员勾画出一个惊天骗局,使受害人近2000万元的投资打了水漂。
根据警方侦查,该团伙以王某在北京注册的电影制作公司为基础,设计出“众筹拍电影”骗局的详细流程,利用“美女”拉拢、“内部消息”、“高额回报”等为诱饵实施犯罪。
2020年9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沪上首起通过虚增制作成本、夸大预期收益骗取投资人投资款的影视投资合同诈骗案侦破情况。经警方调查,2018年9月,犯罪嫌疑人包某在尚无能力支付投资款的情况下,用名下公司先行与某电影出品方签订协议,购得某电影18%份额的票房收益权和署名权。随后,包某公司宣称有部2.6亿元大制作,预期票房保守估计可达20亿元,投资100万元可获得360万元收益。包某等人违反不得擅自转让所持份额或用于融资的约定,以其与出品方签订的协议为掩护,混淆“版权”与“票房收益权”的概念,骗取260余名投资人投资4500余万元购买所谓“收益份额”。后该影片票房仅6300万元,包某等人以此按比例兑付投资人投资收益共计10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巨额亏损。其中,报案的何先生投资50万元购买了该电影0.25%的版权收益,仅兑付到1.3万元。
北京海淀法院民事审判四庭法官助理耿瑞璞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从法院审理的几起案件中投资者签订的电影投资协议来看,电影份额持有者仅持有电影的小部分份额,通过将电影份额二次拆分后再“出售”给投资者,这是典型的“杀猪盘”——“高溢价”陷阱。
例如,一部电影经出品方核算后总成本为1000万元,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取得其中10%的份额后,再将10%的份额拆分为100份,众筹募集到1000万元,即产生了900万元的溢价,投资10万元仅取得电影0.1%的份额。投资者认为该电影的总成本为1亿元,而实际成本只有1000万元,即使电影如期上映,0.1%的份额也很难取得投资者预期的票房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