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勿将回购条款作保底稻草
在耿瑞璞看来,电影拍摄受制于资金、演员、审核等多重因素,时常存在延期上映或无法上映的风险。因此,投资者想分得票房收益并非想象中那么简单。
电影份额持有者显然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为了打消投资人的疑虑,记者看到,海淀法院审结的多起案件中,其电影投资协议中均约定,如电影未能如期上映,影视公司将按照投资本金外加年化8%-10%收益的价格回购投资人持有的电影份额。这一保底条款让包括刘先生在内的很多人放心把钱投了出去。
对此,耿瑞璞分析指出,合同中的回购条款不同于抵押、质押等物权性担保及保证,属于非典型的担保方式。这类担保既不具有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也不同于增加债务人偿债能力的保证,其并未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或偿债能力,属于“我为自己代言”的行为。因此,除非公司自身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否则合同中回购条款的担保作用实际上微乎其微。
“电影投资者切忌仅凭借影视公司的项目宣发PPT、新闻报道、电影海报等内容即签订投资协议,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判断。”耿瑞璞提醒说,第一,影视公司是否告知投资者其持有的电影份额及电影总投入,电影出品方是否知悉影视公司出售影片份额的行为;第二,影视公司是否了解电影的总体预算情况并向投资者主动披露;第三,由于电影拍摄及上映均有保密及版权保护的要求,影视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协议前是否要求投资者签署保密协议并提供剧本、样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