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如在北爱尔兰,由一位法官独自审理的案件司空见惯。这一安排始于1973年,主要因应众多涉及恐怖主义行为的刑事案件,案发高峰期间多达每年三百多宗无陪审团审案。虽然当年无陪审团审理案件的规模受到《2007(北爱尔兰)司法与安全法》的限制,但负责公诉事宜的检察长一旦认定存在陪审团成员受到恐吓的可能性足够大,就会批准由一位法官独自主持没有陪审团参与审理的庭审,检察长于2017年批准了22宗不设陪审团参与的庭审。
再如2015年,英国枢密院的司法委员会就来自英属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最高法院的无陪审团庭审案件的上诉展开聆讯,其间休斯大法官表示:“为了司法公正,检察官可以下令个别案件由一位法官独自审理,一如在英国只要符合司法公正要求,案件均可由一位法官独自审理。”依照普通法惯例,此项司法程序原则同样适用于香港特区,前提是没有陪审团参与庭审的安排必须符合确保司法公正的需要,而且仅限于涉及国安法的案件。
作为欧盟成员的爱尔兰共和国宪法第38条第4款规定公民有权要求陪审团参与审判,但该项权利幷非绝对。爱尔兰宪法授权议会成立“特别法庭”幷赋予其广泛权力审理“普通法庭不足以确保司法公正以及维护公共和平、安全与秩序的案件(爱尔兰宪法第38条第3款)。”为了应对1972年北爱尔兰发生的“骚乱”,爱尔兰议会依法成立“特别刑事法庭”专职处理涉嫌恐怖主义行为的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恐怖组织)爱尔兰共和军的案件。
凡是“特别刑事法庭”审理的案件都没有陪审团参与,而是由三位法官审理。至于哪些案件应该由“特别刑事法庭”审理,其决定权属于检察长,而且无须公示理由。北爱尔兰“骚乱”于1998年的《耶稣殉难日协议》生效之后宣告结束,但爱尔兰共和国的“特别刑事法庭”幷未随之结业,而是继续审案幷且扩大了管辖范围。如今该法庭不仅负责审理国家安全案件,还审理对司法公正构成威胁的案件,例如陪审团成员遭受恐吓或涉及有组织犯罪的案件。此制度获得欧盟默许,其免除陪审团的案件范畴远超香港有限度免除陪审团的做法。
英联邦成员国新西兰,因担忧陪审团受到影响而妨碍司法公正, 而于2011年制定了《刑事诉讼法》。在陪审团成员受恫吓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或案情过于复杂审讯过程冗长的情况下,该法律授权法院可应检察官的要求安排此等案件由法官独自审理,不设陪审团。这在香港是不允许的。
澳大利亚同样允许法院安排一位法官独自审案,前题是要确保司法公正的理由成立; 实施的州包括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和昆士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