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港区国安法》百般挑剔,却对其成员国相同审案模式视为理所当然,充分暴露其双标嘴脸。以希腊为例,依据该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一般刑事案件通常由三位专业法官与四名非专业法官组成的“混合法庭”审理; 但上诉法院受理的较严重案件均由三位专业法官审理,没有非专业法官参与,欧盟对此幷无异议。
希腊上诉法院于2003年审理极左城市游击队“11月17日革命组织”成员的案件,就是由三位专业法官负责,没有陪审团参与,理由是被告参与恐怖主义活动及有组织犯罪,上诉法院有权决定由专业法官而非“混合法庭”主审。
希腊上诉法庭可以在审理涉及国家安全和有组织犯罪案件时不设陪审团,这与爱尔兰共和国的做法相似。欧盟对其成员国此一审案模式毫无异议,却抨击香港同样的安排,实属双标虚伪典范。
事实上,香港法院审理特定国安案件时不设陪审团的做法是合理而且有节制的,欧盟成员国和英国不设陪审团的案件范畴广泛得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