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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让他人施工自己赚取利润是否构成受贿
http://www.CRNTT.com   2024-07-03 11:10:55


 
  庞靖杰在巡察谈话过程中隐瞒真相、不如实报告工作,应如何定性?

  墙倩:经查,2016年,庞靖杰利用职权违规帮助他人将A仓库纳入东区棚改范围,并收受好处。2021年10月至11月,攀枝花市委第四巡察组提级对东区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棚户区改造专项巡察。巡察过程中发现东区A仓库存在违规纳入棚改范围的问题,巡察组对庞靖杰开展巡察谈话瞭解东区棚改情况,包括东区A仓库是如何纳入棚改范围、其本人是否参与A仓库征用补偿、评估公司的选择和确定等。庞靖杰多次表示,“不清楚为什么把该仓库纳入棚改征收范围,棚改范围摸底是由各街道负责”,隐瞒事实、消极应付,不如实向巡察组说明情况。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被巡视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叶子茂:庞靖杰在巡察谈话过程中,隐瞒事实,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了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鉴于庞靖杰在专项巡察过程中并未出现主动对抗行为,比如串供或打听巡察工作情况,仅是在巡察组找他瞭解情况时,隐瞒了对自身不利的事实,是一种消极的行为,不存在主动对抗的主观意图,且庞靖杰在接受组织审查之后,如实说明了该情况,因此我们认为其隐瞒的行为宜认定为干扰巡察工作,违反政治纪律。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对干扰巡察工作的一些典型行为可以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如在巡察期间,通过打探巡察消息,提供虚假材料,甚至模拟巡察谈话等方式干扰巡察工作等。这种行为的根本目的是为防止组织发现其违纪问题,逃避组织查处,本质上属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庞靖杰利用职权让王某某以400万元包干棚改房屋拆除建渣清运项目,所获利润归庞靖杰所有,其行为是否构成受贿?受贿数额如何计算?

  宗倩:在案证据表明,2020年5月,庞靖杰找到王某某让其承揽棚改房屋拆除建渣清运项目,事后将所获利润交给庞靖杰,并承诺会负责协调王某某正实施的其他工程项目。王某某与庞靖杰经协商后达成一致,王某某以400万元包干的方式负责垫资实施该建渣清运项目。项目完成后,除去包干费、税费、管理费,剩余的利润送给庞靖杰。项目施工后,王某某垫付了约400万元工程款以及66万余元的税费和管理费等。项目完工后,除去包干费以及税费、管理费等,王某某送给庞靖杰利润1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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