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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全面管治与中央港澳领导的体制优化
http://www.CRNTT.com   2025-02-15 17:07:12


 

  一、全面管治权与“一国两制”的国家理性自觉

  香港回归以来,中央对港方针长期被简单化解读为:第一,“一国两制”就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淡化中央权力地位及其具体作用;第二,一切按基本法办事,甚至将基本法作为“小宪法”,未能严格遵循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的宪制秩序;第三,中央权力应当高度节制,对中央权力的宪制属性与行使方式形成过窄解释与转化。上述理解对香港管治形成了深远的观念和制度影响,造成“一国两制”实践过于偏重“两制”,疏离“一国”,造成“一国两制”的变形走样。在十八大之前,尽管出现了1999年“居港权案”的宪制危机、2003年反23条立法的政治危机以及2004年以来的政改冲突、国民教育风波等,中央治港仍主要依赖基本法和高度自治权,对宪法的制度性地位与作用理解运用不足,仅仅依靠人大释法和人大决定作为中央的危机介入机制,未能系统提出“一国两制”的法理原则和制度体系建设目标,也就未能建立中央权力的常态化法理与体系,造成“一国两制”实践的变形走样。

  2013至2014年期间,香港非法“占中”蠢蠢欲动,香港政改斗争进入深水区,涉及到香港“反对派”与外部干预势力的深度勾结、颠覆行动甚至“颜色革命”,依靠常规的法治理论和法律工具已难以应对。非法“占中”的理论武器是“公民抗命”,在香港被转义为“违法达义”,其实质是以超实证的自然法观念和“普世价值”凌驾于香港特区的实证法律之上,批判现有法律对民主价值的所谓压制和约束,通过大规模“社会运动”及集体违法行为,施压迫使特区政府乃至中央作出重大政治妥协,实现所谓的“真普选”。面对非法“占中”的法理挑战,以及对民主话语权的劫持,仅仅依靠特区政府的高度自治权及其法律机制已经难以应对,必须提出更为深刻与完整的“一国两制”法理论述。

  2014年6月10日,中央发布香港回归以来第一份白皮书即《“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这份白皮书的发布在“一国两制”实践中具有理论和政策里程碑意义,既是与“反对派”之“公民抗命”理论进行的思想斗争,也是对“一国两制”系统法理的回溯与重构。白皮书最关键的法理贡献在于提出了“全面管治权”的概念,重构了“一国两制”的法理原则与权力谱系。香港回归,在法理意义上是恢复行使主权和重构治权,客观上出现了中央管治权与特区自治权的二元体系,二者之间到底需要建立一种怎样的法理关系与权力衔接机制,传统上是通过主权论和授权论加以处理的,但不够系统完备,存在规范裂隙和理论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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