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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长和港口交易必须接受反垄断审查
http://www.CRNTT.com   2025-05-07 18:19:48


 

  当然,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因为长和在开曼群岛注册,当中不牵涉任何中国境内资产,所以《反垄断法》难以管辖有关经营者集中行为。这是对《反垄断法》缺乏瞭解的表现。所谓经营者集中,是指三种情况: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由于经营者集中会减少竞争者和导致垄断,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会立法要求有关经营者事先申报。

  根据《反垄断法》,在审查经营者集中时,必须先确定相关市场。《反垄断法》第15条第二款指出: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诚如有专家指出,在本交易中,由于航运和进出口的地域市场是全球市场,中国市场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如果全球市场竞争受影响,那么中国市场必然受到影响,受影响的包括需要向外国港口支付服务费的中国企业,以及上游的进出口公司。

  其次,既然《反垄断法》有域外管辖权,那么,长和是否应该事先申报呢?《反垄断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未依照前两款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从本交易披露的情况看,经营者在从事集中前应该没有申报。即便如此,反垄断执法机构仍然可以进行调查。

  根据《反垄断法》第31条规定,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再者,如果市场监管总局经审查认为,长和港口交易影响中国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可以采取“附条件批准交易”或者“禁止交易”等反垄断措施。

  交易涉及重大国家安全利益

  第三,根据《反垄断法》第38条,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可见,对于经营者集中,执法当局不仅要进行反垄断调查,而且可以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本交易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一宗纯商业买卖,但其实这对中国的经济安全影响巨大,因为当中牵涉很多在“一带一路”沿线的港口,出售后不仅意味中国失去宝贵的战略性资产,而且对国家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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