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公职人员公款旅游行为也做出了处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对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旅游等活动安排的处分,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对违反规定公款消费行为的处分。此外,公款旅游还可能触犯刑法,如果利用职务便利假借学习考察等名义套取公款用于个人旅游或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旅游,达到刑法规定入罪标准的,则可能涉嫌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等职务犯罪。
李涛:在高压震慑之下,明目张胆的公款旅游行为大幅减少,但仍有少数人在侥幸心理驱使下,以检查、招商引资、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为名搞变相公款旅游,试图掩人耳目,增大了发现和查处问题的难度。为了应对隐形变异新情况,需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创新方式方法,在提高监督核查的精度、深度上下更大功夫。
一是有效运用“大数据”精准排查。可以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对差旅费报销、公车使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锁定可疑票据、用车记录等,助力发现违规违纪问题。通过调取财政“三公”经费、税务部门发票、出差审批手续等数据,建立模型进行信息比对,着力发现在出差、考察、培训、研讨等活动中违规使用财政资金、违规报销费用、违规审批等问题。
二是整合监督力量集中排查。不定期开展针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进行变相公款旅游问题的专项检查。通过“室组地”联动、片区协作,对相关地区及单位的“三公”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交叉检查,重点检查差旅费报销台账、公务差旅审批手续等。会同组织、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紧盯文件依据、工作方案、实际路线、报销票据、监管责任落实等开展联合检查,着力发现公款旅游问题。
三是加强日常监督常态排查。拓宽监督渠道,重点关注媒体曝光、群众反映、信访举报等情况,及时发现公款旅游问题线索。发挥派驻机构“探头”作用,对驻在单位的调研、考察、培训等工作,加强监督提醒。加大线索筛查和案件查办力度,聚焦公款旅游隐形变异新表现,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做到精准识别、风腐同查同治,加大通报曝光力度,持续释放严的信号。
对于变相公款旅游,怎样深化源头治理,推动纠治常态长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