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法例于5月13日刊宪并即时生效,聚焦确保中央驻港国安公署职责。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9条,国安公署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职责。虽然香港特区对绝大多数国安案件行使管辖权,但根据香港国安法第55条,在三种特殊情况下,经中央批准后,可由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
香港国安法第55条颁布时,遭到某些西方国家刻意曲解,澳大利亚甚至对本地公民发布极其荒谬的旅游警示,称若前往香港,可能会因国家安全相关罪名,被押送北京受审。恰恰相反,香港国安法实施五年来,国安公署从未行使过上述管辖权,证明中央只会在绝对必要时才会出手。而若缺失此项法律授权,危害国安者恐将逍遥法外,这想必是某些西方国家乐见的结果。
附属法例为国安公署有效履行职责提供机制,并厘清了程序问题。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时,公务员及政府部门须“及时”向其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协助”。另外,相关人士要履行保密义务,任何知悉或怀疑国安公署调查工作的人员,若无合理辩解或合法授权,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与其他执法机构相同,现妨碍国安公署履行职责即属违法,除非有合理辩解,否则个人必须遵守国安公署的法律文书。此外,任何“出于善意”协助公署履职者,现可免除民事责任。
为有效管控国家安全风险,尤其防范间谍活动,附属法例依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将中央驻港国安公署六处办公场所,明确列为“禁地”。保安局指出,此举旨在防范“未经批准接近或进入国安公署办公场所的行为”,预计“不会对周边社区造成不合理影响”。所有禁地均将设置醒目标识,避免市民无意识越界。政府不仅会公布禁地具体地址,还将提供地理坐标,进一步明确区划。
需要明确的是,任何人员在无合法授权情况下进入禁区、拒不遵守现场警务人员或安保人员指令、或妨碍其履职,将被依法检控。此规定与国际接轨,英国《国家安全法》及《公共秩序法》均有类似规定。
为确保执法效能,附属法例设定两级处罚机制:对提供虚假误导信息、泄露机密等严重罪行,最高可判处7年监禁及50万港元罚款;对阻碍国安公署履职、冒充能够影响调查的人员等一般罪行,则最高判处3年监禁及20万港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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