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之下,英国的惩罚机制时而更为严苛。根据英国《国家安全法》第4条,任何人基于损害目的进入禁区,最高可判处14年监禁和罚款,或两者兼施。
无论从何种标准衡量,附属法例均具备充分合法性及合理性,既参照普通法地区措施,确保敏感调查程序完整、特定场所保护有效,亦未扩大国安公署原有法定职权,也如律政司司长林定国所言,不影响现有“人权和自由”。
特区政府负有确保香港国安机制切实有效的宪制责任,若未能保障国安公署正常履职,即是失职。虽然此次附属法例修订并未具体指向某个案件,但这并不影响国安公署在维护香港整体安全中发挥关键作用。国安机制正以符合国际规范、审慎务实的方式持续优化,凡珍视香港繁荣稳定者,都应为之欣慰。
(作者为前刑事检控专员) |